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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新:以香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RWA不归属中国境内监管部门负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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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6-2-22 11:51:1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伴随中国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》(简称 “42 号文 ”),中国境内资产赴境外发行 RWA 的监管框架初现,境内严禁、境外严管 RWA 是 42 号文中的总基调。

据熟悉监管人士表示,香港是 RWA 境外发行地之一,以香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 RWA 不在 42 号文监管的范围内,不归境内监管部门负责,目前还没有基于境内证券、基金的底层资产在中国香港等境外 RWA,如果有,则归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负责,此外 “原来是一律都不可以 ”。现在 “没有说都不可以 ”,但严格监管境内资产出境 RWA。这其中没有“鼓励”的意思,一定不能解读为“促发展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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